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
序言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学校前身是由第一汽车制造厂与长春师范学院联合举办的“长春师范学院汽车厂分校”,成立于1979年3月14日。1980年12月6日,第一汽车制造厂根据发展需要又与长春联合大学联合举办了“长春联合大学汽车厂分校”,两个分校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85年4月4日,经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批准,同意在长春联合大学汽车厂分校的基础上成立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由第一汽车制造厂举办。1987年3月5日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第一汽车制造厂职工大学合并,隶属机械工业部。1998年起按中央与地方共建机制运行,划归吉林省管理,同时,撤消第一汽车制造厂职工大学。2009年6月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签订《移交协议》把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移交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
学校以“不能超值满足用户人才培养的需要,就没有我们存在的必要”为办学理念,以国有特大型企业的资源为依托,紧密结合汽车产业链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以培养“高认知、高技能、高素养”的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以“跟踪前沿需求,服务企业用户,校企融合”为办学特色。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Chang Chun Automobie Industry Institute,简称为“CAII”。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9999号。
第三条 学校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主要为全国汽车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使命与责任是为支持国家、产业、行业、企业发展而不断拼搏,为实现将我国建设成为汽车制造业强国的目标奋斗。以建设“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为目标,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机制创新、应用技术协同创新、自主汽车文化传承及社会服务方面实现“五个示范引领”。
第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针对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建立以汽车工程、现代制造技术、自动化控制、汽车运用技术、汽车服务与贸易等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服务汽车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发挥行业企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形成国家、省市、学校三级重点(示范)专业建设体系,推动专业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是掌握实用的理论和精湛的技能,具有创新的思维、良好的品格、健康的体魄的“三高”汽车职业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教育为主。学校以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支持的四项功能服务为基本职能,实施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推进教育国际化,培养国际化人才。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社会终身学习。
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长春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及学校的实际需要,推动学校改革发展。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四)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估。
(五)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三)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按规定标准拨付年度教育经费。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措施改善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五)协助学校建立校外教学、实训基地,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支持。
(六)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专业及相应的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专业及相应的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服务、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学校服务于汽车产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优先为汽车产业、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六)学校充分发挥人才资源优势,为社会提供终身继续教育服务。
(七)按照长春市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自觉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科技咨询、科技成果推广服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出席人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常委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全体常委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出席人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学术发展的最高决策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并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和管理专家组成。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建议、意见。
(二)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标准和实践课教学标准、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三)指导本专业制订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规定程序,参与对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和鉴定工作。
(六)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处理学术纠纷。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会议所议的学术事项,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职业培训、招生就业、科研、学生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继续教育等涉及教学、管理、资产、采购、后勤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按各自工作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职称评审的实施管理办法。
(二)负责向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
(三)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四)按规定权限评审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确定评审结果,写出评审意见。
(五)对提出有异议的被评审人进行复议。
(六)负责组织破格申报人员答辩。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置的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群众组织,按照《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工作。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教学院(部)学生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的议事规则,须经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据法规及其章程运行与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设立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各专业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出发设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以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技能需要为依据,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强化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理论教学以够用为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计划与教学实施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工学交替”的职业教育特点和学生的认知规律,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与授权,设置内部教学、科研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行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以及行使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议程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学院的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及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
(三)研究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对外交流及社会服务等工作。研究部署学院工会、统一战线、共青团、学代会等工作。
(四)负责学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研究院内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引进、职称职务评定及聘任事项,讨论审定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等组织的推荐人选。
(六)审定年度考核结果,研究决定院级以上师生评优推荐,提出处罚意见。
(七)研究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研究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或书记召集、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每一至二周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决定或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实验室中心及教学中心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教学管理的相关制度与工作细则,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计划、过程管理与控制、考核与评估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通过教学检查与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通过教务例会协商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教师评教、学生评教、社会评教等方式对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
第三十七条 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素质教育。要求所有课程具有思想教育功能,所有教师都应承担育人职责。把素质教育融入到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掌握职业技能的过程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职业素质。把体能、体魄、技巧训练作为体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体育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突出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要渠道,专业学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国防教育以及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逐步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九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学校设立专门科研机构,实行科研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鼓励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学校鼓励教师个人和集体开展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教科研课题的立项,支持教科研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并根据“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企业技术技能型人才招聘、高校毕业生招聘、社会优秀人才招聘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支持和鼓励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具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
学校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能力超强的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为目标,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训,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培养教师的创新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创造能力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制定具体的管理与考核办法,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师申诉和救济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提高素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遵章守纪、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受理、调查、审议和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怀遇特殊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依法建立针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是政府财政划拨、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强办学实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管理。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依法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等,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关系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六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六十九条学校董事会是热心职业教育,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询合作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的联系与合作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董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章 校园文化
第七十条学校校训为“博学笃志,建功立业”。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徽志是圆形以齿轮、车轮、方向盘为核心元素的徽标。寓意为培育中国汽车产业高素质技能人才而不懈奋斗;中文标准字体为微软雅黑。
学校标识主体颜色为“高专红”,寓意学校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三高”汽车职业高技能人才的使命与责任。
图示: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主体颜色为“高专红”,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徽志下面印有学校的校名和英文大写的白色字体的标准组合。
图示: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歌为《创之歌》,魏崴作词,赵彬、沈林作曲。
第七十五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7月15日为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mumumen.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应依据本章程有关内容。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后更新:2015-10-29 13:46:45